2020-02-18

馮某涉嫌虛假訴訟案不予批捕

參與律師

馮某涉嫌虛假訴訟案不予批捕



主辦律師:楊初


訴訟程序:偵查



【案情簡介】


2017年下(xià)半年,馮某、陸某因結婚生(shēng)子需要欲在鄭州購買房屋。于某爲陸某遠房長輩,得知(zhī)馬某在國内有學區房出售,此房屋爲馬某與其前妻張某共同财産,房屋老舊(jiù)但價格劃算,遂将該信息提供陸某。陸某與馮某考慮後決定以馮某名義購買馬某房屋,在于某的居間介紹下(xià),雙方同意以50萬元人民币成交。


2017年9月,馮某作爲買方與馬某委托的代理人李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馬某遲遲不能按約定先行辦理過戶,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即将屆滿,因房齡超過40年,馮某、陸某二人無法辦理貸款,遂提出向于某借款50萬元支付房款,于某礙于與陸某上下(xià)級又(yòu)是遠方親戚的關系同意出借。同時,于某擔心馬某人在國外(wài),萬一(yī)房屋不能順利交房過戶,自己作爲中(zhōng)介人和出借人就會非常被動,甚至會造成自己的損失,所以向馬某提出要求代管房款作爲馬某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待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再向馬某支付房款。對此,馬某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11月出具了同意于某代管房款的委托書(shū)。


2017年11月底,陸某、馮某、李某、于某共同到銀行辦理轉款,于某向馮某轉賬50萬元人民币作爲借款;馮某轉賬50萬元給李某作爲購房款;李某50萬元房款當日存入于某賬戶作爲履約擔保,由于某代管。


馮某付款後馬某遲遲不交付房屋,馮某于2017年12月将馬某起訴至法院,通過調解由馬某向馮某支付十萬多元違約金同時馬某還應繼續向馮某過戶房屋,在馬某超過調解書(shū)期限仍未辦理過戶後,馮某于2019年4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涉案房屋。


此時涉案房屋現居住人,馬某的現任妻子董某,代表其與馬某兒子馬小(xiǎo)某以虛假訴訟控告馮某等人,理由是董某代表馬小(xiǎo)某2017年8月底起訴馬某要求支付撫養費(fèi)并勝訴,聲稱馬某與馮某等人串通進行虛假交易并虛假訴訟以使馬某規避對馬小(xiǎo)某支付撫養費(fèi)的義務,公安機關遂立案偵查,并以虛假訴訟罪對馮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審查逮捕階段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爲馮某不構成虛假訴訟罪,理由是:1、馮某、陸某買房意願絕對真實;2、馮某、陸某在向于某借款購買房屋後,歸還了一(yī)大(dà)部分(fēn)借款,交易真實;3、購房款又(yòu)轉回至于某處,是因馬某在國外(wài)不能回國這一(yī)特殊情況才如此考慮,且有相關書(shū)證予以印證,不能僅此否認馮某、陸某與馬某交易房屋的真實性;4、馮某基于想得到房屋等原因先支付房款後得不到房屋,隻得起訴馬某同樣合乎常理;5、董某以及馬小(xiǎo)某對涉案房屋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


【辯護效果】


辯護人與主辦檢察官多次溝通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線索,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爲馮某涉嫌虛假訴訟罪證據不足,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shū)》,公安機關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


【案例評析】


虛假訴訟罪限于“無中(zhōng)生(shēng)有型”虛假訴訟行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條文及精神:刑法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爲。其中(zhōng),“捏造”是指無中(zhōng)生(shēng)有、憑空捏造和虛構;“事實”是指行爲人據以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據以立案受理、構成民事案由的事實。“捏造事實”行爲的本質是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兩者應同時具備、缺一(yī)不可。


基于此罪的立法目的,即便是“部分(fēn)纂改”行爲都不能構成虛假訴訟罪,隻要行爲人與他人存在真實的民事關系和民事糾紛,就依法享有訴權。本案馮某與馬某交易真實,則民事法律關系真實,馮某不構成虛假訴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