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0

朱賀 劉志(zhì)靜:個人征信侵權案件的民事責任認定問題研究

參與律師

摘要:目前我(wǒ)(wǒ)國個人征信信息保護立法明顯滞後,信用權沒有作爲獨立的權利種類以法定形式确立,而是被列入名譽權保護範疇之下(xià)。通過名譽權對信用權進行保護具有諸多局限性,個人征信侵權案件存在侵權行爲和責任認定不明确、裁判結果“同案不同判”等問題。因此,在立法層面要進一(yī)步完善頂層設計,将信用權作爲一(yī)項獨立權利列入《民法典·人格權編》,統一(yī)個人征信侵權案件的民事責任認定标準,爲信用權受損的司法責任認定問題提供裁判指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市場交易的安全穩定。

關鍵詞:個人征信侵權;信用權;名譽權;民事責任認定;司法責任認定。



一(yī)、問題的提出


截至2022年8月末,個人征信系統接入金融機構 4081 家,收錄 11.5 億自然人信息。随着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涵蓋範圍越發廣泛,因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不當、異議處理不及時等引發的投訴甚至司法糾紛與日俱增,加之社會公衆的信用意識和維權意識不斷提高,征信異議和提起訴訟的事項呈現複雜(zá)化趨勢。我(wǒ)(wǒ)國《民法典》第1029條、第1030條增加了涉及信用評價的條款,意味着信用權首次在我(wǒ)(wǒ)國基本法律層面得到确認和保護,成爲一(yī)項普遍的民事權益。學術界關于個人征信保護的研究,主要是從權利确認角度出發,探讨個人征信權益的利益結構、規範構造、法律屬性等問題,而對侵害信用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面的研究較少[1]。

信用主體(tǐ)因錯誤征信報告提起訴訟,征信機構的行爲是否構成侵權?承擔該侵權責任需要具備哪些前提條件?侵權者需要承擔哪些侵權責任?各地司法機關對此裁判觀點不一(yī)。差異化的實踐源自對制度規定的理解不一(yī)緻,于是就有了透過法律規定和司法現象進行理論探讨的必要。鑒于此,本文拟從個人征信侵權的理論規定出發,結合個人征信侵權相關案例,對司法實踐中(zhōng)征信機構的侵權責任進行梳理,分(fēn)析侵權責任認定的裁判難題,力求完善征信機構侵權責任的認定标準,爲此類侵權行爲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提供借鑒。


二、個人征信侵權案件民事責任認定的理論依據與現實考察


我(wǒ)(wǒ)國《民法典》并未承認個人信用權是一(yī)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民法典》明确了“信用”的概念,将信用與品德、聲望、才能等社會評價并列,納入“名譽”框架下(xià)予以保護。因此,在司法實踐中(zhōng),對于他人行爲導緻個人征信報告存在不良記錄的,人民法院通常将案由列爲名譽權糾紛進行裁判。


(一(yī))個人征信侵權糾紛民事責任認定的理論依據


1.侵權行爲認定

根據我(wǒ)(wǒ)國《民法典》關于名譽權的相關規定,任何損害公民或法人名譽,緻使公民或法人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爲均屬于名譽權侵權,且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學界侵權責任四要件通說的觀點[2],構成名譽權侵權需滿足如下(xià)條件:(1)行爲人以侮辱、诽謗、诋毀等方式實施了使他人名譽有所貶損的行爲;(2)行爲人的上述過錯行爲實際造成了他人名譽貶損的後果;(3)行爲人的過錯行爲與他人名譽貶損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行爲人在實施上述行爲時具有過錯。具體(tǐ)到個人征信侵權案件,對于認定征信機構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應當依據征信機構是否存在侵害行爲,信用主體(tǐ)的名譽是否實際受損,侵害行爲與名譽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征信機構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來認定。


2.侵權責任承擔

民法對不同的民事權益提供不同的民事保護和救濟措施[3]。個人征信權益包括同意權、知(zhī)情權、重建信用記錄權、異議權和救濟權。我(wǒ)(wǒ)國《民法典》第1029 條規定,民事主體(tǐ)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因此,救濟權屬于一(yī)種事後救濟,自然人對個人信息的利益主要是一(yī)種防禦性利益,即征信機構對征信報告錯誤并不當然地構成侵權行爲,隻有當信用主體(tǐ)發現信用評價不當,提出異議并要求征信機構修改無果時,才可以尋求司法救濟,要求征信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我(wǒ)(wǒ)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一(yī)般規定,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具體(tǐ)到個人征信侵權案件,主要指征信機構在經過異議申請核查後,及時删除或更正信用主體(tǐ)的錯誤不良信用記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損害賠償章節對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導緻的财産損失和精神損害作了進一(yī)步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财産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2021 年,我(wǒ)(wǒ)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确定依據作了更爲詳細的規定。以上關于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爲當前司法實踐中(zhōng)個人征信侵權案件的責任認定提供了理論依據和立法指引。


(二)個人征信侵權糾紛民事責任認定的現實考察


1.個人征信侵權糾紛的基本樣态

司法實踐中(zhōng)的征信訴訟案件基本上都是因銀行業失信者“黑名單”有誤引發的[4]。此類侵權糾紛通常包括以下(xià)情形:(1)當事人被冒名辦理信用卡,該卡被惡意透支消費(fèi)且逾期不還導緻當事人征信異常;(2)當事人作爲借款方與商(shāng)業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之後逾期償還或将債務轉移給保證人,商(shāng)業銀行未及時更正對當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3)當事人作爲保證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屆滿後保證責任免除或經調解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金融機構仍向征信系統報送當事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或未按照有關規定向征信系統報送糾錯報告。個人征信報告中(zhōng)存在不良信用記錄,對信用主體(tǐ)造成的損害一(yī)般包括:(1)精神損害。個人征信報告中(zhōng)的不良信用記錄會導緻他人對信用主體(tǐ)的信用評價降低,造成精神上的痛苦。(2)财産損失。不良信用記錄會使信用主體(tǐ)在金融領域的信譽貶損,進而造成交易受阻,給信用主體(tǐ)造成直接或間接的财産損失。通過對中(zhōng)國裁判文書(shū)網個人征信侵權相關案例進行歸納分(fēn)析發現,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通常包括:(1)停止侵權行爲。立即停止侵害,更正報送的錯誤個人信用信息或删除征信系統中(zhōng)的不良信用記錄。(2)損害賠償。包括财産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常見的财産損失賠償事項包括律師代理費(fèi)、交通住宿費(fèi)、案件受理費(fèi)等。(3)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當面道歉、登報道歉。


2.個人征信侵權行爲認定

侵害名譽權的行爲一(yī)般是指侵權人将對權利人不利的事實向不特定人群傳播。關于征信機構将信用主體(tǐ)的信用記錄錯誤上傳是否構成侵權行爲,司法實踐中(zhōng)各級人民法院持不同觀點。從《民法典》實施之後法院公布的司法裁判文書(shū)看,部分(fēn)司法案例認爲,征信機構錯誤地将信用主體(tǐ)的不良信用記錄上傳至中(zhōng)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客觀上導緻了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影響其經濟及社會活動的開(kāi)展,侵害了信用主體(tǐ)的名譽權,應該承擔更正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賠償相關損失的責任(如表1之案例1)。還有部分(fēn)司法案例認爲,征信機構的行爲不構成侵權,主要有兩個方面的理由:一(yī)是征信機構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報送相關信息,不存在虛構事實或者侮辱行爲,故不構成對信用主體(tǐ)名譽權的侵害;二是征信系統相對封閉,相關信用記錄并未在不特定人群傳播,不會造成信用主體(tǐ)的社會評價降低(如表1之案例2和案例3)。此外(wài),人民法院即使認定征信機構應承擔侵權責任,在責任範圍和裁判理由方面也存在一(yī)定差異。

3.個人征信侵權責任承擔

征信機構上傳錯誤個人信用信息至征信系統引發的名譽權糾紛,征信機構應承擔怎樣的侵權責任?從個人征信侵權相關案件的司法裁判看,無論判決書(shū)中(zhōng)是否認定爲侵權,凡是征信機構提供錯誤不良信用信息導緻信用主體(tǐ)征信受損的,法院都會要求征信機構撤銷或者直接删除錯誤不良信用記錄(在起訴前被告已經删除錯誤不良信用記錄的除外(wài))。對于财産損失,司法實踐中(zhōng)大(dà)多由法官綜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後果、原告的維權曆程等綜合裁量①。對于原告主張的因信用權受損導緻的直接經濟損失,能夠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的,法院一(yī)般都會予以支持。司法實踐中(zhōng),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通常有如下(xià)理由:(1)信用主體(tǐ)同樣存在過錯。如在擔保人主張保證責任因保證期限屆滿而免除,要求更正或删除不良信用記錄時,法院以信用主體(tǐ)未履行擔保義務的事實存在爲由,駁回其财産方面的訴訟請求。(2)律師費(fèi)等并非參與訴訟的必要費(fèi)用,不予支持(如表1之案例1)。(3)被告主張的損失未提供充分(fēn)的證據證明(如表1之案例 2 和案例 3)。當然,亦有不予說明,直接駁回被侵權人财産方面的救濟請求(如表1之案例4)。對于裁判文書(shū)的說理規範我(wǒ)(wǒ)們暫且不論,但可以看出的是,關于征信機構的侵權責任承擔,尤其是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可以得到賠償救濟的範疇包括哪些,賠償請求得到支持的程度到哪一(yī)步……這些個人征信侵權糾紛遇到的現實問題沒有統一(yī)的标準,很大(dà)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自由量權。關于此類案件是否賠償精神撫慰金以及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問題,在司法案例中(zhōng)存在争議。部分(fēn)司法案例酌情确定1000~50 000元的精神撫慰金,還有部分(fēn)司法案例不支持精神撫慰金(如表1之案例3和案例5)。


三、個人征信侵權案件民事責任認定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fēn)析


從對個人征信侵權案件民事責任認定的現實考察中(zhōng)可以看出,在名譽權範疇之下(xià)對信用權進行保護存在諸多不足[6]。信用權在規範構造和民事責任方面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具體(tǐ)體(tǐ)現在信用權與一(yī)般名譽權相比,侵權行爲存在差異,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和舉證責任要求标準也不盡相同。


(一(yī))名譽權範疇下(xià)信用權保護的局限性


1.侵權行爲存在差異

我(wǒ)(wǒ)國《民法典》禁止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爲。從名譽權的侵權要件來看,侮辱要求公然性,诽謗要求捏造并傳播事實[7]。但在司法實踐中(zhōng),征信機構上傳錯誤信用信息的行爲與侮辱、诽謗相差甚遠,侵害個人征信權益的行爲顯然與名譽權侵權行爲存在差異,不符合侵犯名譽權的侮辱、诽謗等構成要件。

2.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首先,名譽受損的後果是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而信譽受損并不必然導緻這一(yī)結果[8]。與名譽權侵權案件采取侮辱、诽謗等方式緻使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造成的精神損害相比,個人征信侵權對當事人造成的精神損害似乎不值一(yī)提。在司法實踐中(zhōng),法官也多傾向于不良信用評價未對當事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因此,當事人提出的要求侵權方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等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不高。其次,信用權不僅包括人格利益,還包括民事主體(tǐ)因社會對其償債能力、償債意願方面的良好評價而獲得的交易資(zī)格、貸款等方面的經濟利益。但由于信用權被納入名譽權的保護範疇之下(xià),對于信用權遭受侵害的救濟,也需要在名譽權的範疇之内進行。因此,當事人提出經濟賠償的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也不高。此時,就産生(shēng)了法理上的沖突:如果征信機構的行爲不構成侵權,那麽删除錯誤不良信用記錄、消除影響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從何而來?如果征信機構的行爲構成侵權,那麽爲何在司法實踐中(zhōng)要求過錯方承擔侵權責任如此艱難?

3.舉證責任要求标準不同

依據我(wǒ)(wǒ)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的規定,個人名譽侵權案件适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yī)般舉證責任分(fēn)配原則。但在此類案件中(zhōng),通常原告爲個人,被告爲征信機構。其一(yī),征信機構的舉證能力遠大(dà)于個人。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和對個人征信信息掌握得不對稱,導緻被侵權人舉證困難。其二,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具有滞後性。當事人知(zhī)曉個人信用權受損後,很難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征信機構具體(tǐ)實施了哪些侵害行爲、存在什麽樣的過錯。其三,不良信用評價導緻的财産損失往往因人而異,且舉證困難。因此,通過名譽權對信用權進行保護,會使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尤其是機會成本的喪失得不到救濟,僅與訴訟直接關聯的訴訟費(fèi)、交通費(fèi)等損失可以得到賠償。從名譽權的特征來看,我(wǒ)(wǒ)國《民法典》中(zhōng)的信用保護僅僅包含與名譽相關的人格利益,并不包含經濟利益。但在當今信用經濟時代,信用在一(yī)定程度上可以發揮貨币的功能,其所能爲信用主體(tǐ)帶來的經濟利益不容小(xiǎo)觑。《民法典》明确“信用”屬于“名譽”的一(yī)種,将權益中(zhōng)的人格利益與經濟利益分(fēn)離(lí),僅将與人格利益相關的信用權納入保護範圍,忽視了良好的信用給信用主體(tǐ)帶來的經濟利益,導緻司法實踐中(zhōng)對因錯誤征信報告造成經濟利益損失的救濟,缺乏法律依據。這在很大(dà)程度上減損了信用主體(tǐ)的合法權益和權利救濟機會。


(二)頂層設計有待完善


目前,我(wǒ)(wǒ)國個人征信信息保護立法明顯滞後。在法律層面,主要是《民法典》關于名譽權範疇下(xià)個人信用的保護以及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内容,對信用權的救濟渠道作了原則性和指引性的規定。2021 年施行的我(wǒ)(wǒ)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信用信息加工(gōng)、使用的全流程以及征信管理的邊界作出了清晰界定。但是,對個人征信受損的法律責任仍以行政懲戒爲主,對民事責任認定則是粗略帶過,僅在第 69 條對信息處理者的證明責任和損害賠償數額進行了規定。2021 年 9 月 17 日,中(zhōng)國人民銀行出台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亦是在前述範圍内與《個人信息保護法》進行銜接。至此,關于個人征信侵權的民事責任認定問題再無細化規範。


四、個人征信侵權案件民事責任認定的完善路徑


信用被認爲具有人格和(無形)财産雙重屬性——這與名譽權的非财産屬性不同[9]。信用權的特殊性和立法的滞後性引發了司法裁判的種種問題,亟須出台相關法律規範,在立法層面爲信用權受損的司法責任認定提供裁判指引,統一(yī)此類案件的民事責任認定标準。


(一(yī))将信用權作爲一(yī)項獨立權利入典


關于個人信用權是否爲一(yī)項獨立民事權利的讨論由來已久,學界基本分(fēn)爲贊成派和反對派[8]。

現階段的立法将信用權納入名譽權的保護範疇之下(xià)。一(yī)方面,侵權要件難以成立。對于主張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需要造成被侵權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後果才能表明侵權行爲産生(shēng)了社會影響,這通常表現爲向“不特定人群公開(kāi)”。而個人征信報告本身具有一(yī)定的封閉性,幾乎不存在向“不特定人群公開(kāi)”的情形,侵權成立的要件難以滿足。另一(yī)方面,财産性權益保護不足。在市場經濟時代,個人信用信息乃至人格利益呈現商(shāng)品化的特征。作爲市場交易的通行證,信用不再是單純的人格利益,個人良好的信用具有巨大(dà)的經濟價值,能夠幫助信用主體(tǐ)獲得經濟利益。通常認爲,隻有人格權标識被商(shāng)業化利用之後才可能造成财産損失,信用權受損導緻财産損失的賠償不足,一(yī)直是此類案件普遍存在的問題[10]。

綜上所述,由于信用權在立法上沒有作爲獨立的人格權加以規定,許多信用權侵權行爲因爲不滿足名譽權侵權的認定條件,或者即使滿足名譽權侵權的認定條件卻因保護範疇的側重點不同,得不到足夠的救濟。

因此,解決信用權保護的理論分(fēn)歧以及征信侵權司法認定不統一(yī)問題的根本策略,是将信用權脫離(lí)名譽權的框架,作爲一(yī)項獨立的民事權利予以保護。有學者認爲,個人信用信息是“名譽權與個人信息權益在保護客體(tǐ)上的重疊部分(fēn)”[11]。筆者認爲,相對于名譽權來說,将信用權歸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更爲合适。

我(wǒ)(wǒ)國《民法典》将信用與品德、聲望、才能等充滿人格屬性的詞彙放(fàng)在一(yī)起,顯然忽略了信用所具有的經濟價值[12],而個人信息保護在這方面更切合信用權的需求。《民法典·人格權編》設置了隐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章節,明确了個人信息的人格權益屬性。因此,将信用權歸入《民法典·人格權編》個人信息保護章節更爲合适。


(二)統一(yī)個人征信侵權認定标準


通過對我(wǒ)(wǒ)國《民法典》施行之後的個人征信侵權案例裁判樣本的梳理、分(fēn)析可以發現,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zhōng)适用了不同的認定标準,在一(yī)定程度上造成了“同案不同判”,違背了公平原則和司法裁判的可預見性,也不利于保障司法權威。因此,統一(yī)此類案件的民事責任認定标準,能夠爲各級人民法院準确适用法律提供更具體(tǐ)、更明确的規則依據,對于判定信息提供者是否侵權、應該承擔什麽樣的侵權責任等具有重要意義。

在侵害行爲方面,我(wǒ)(wǒ)國《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第9 條規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對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tǐ)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第26條規定,信息主體(tǐ)認爲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認爲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zhōng)國人民銀行分(fēn)支機構投訴。根據上述規定,當信息提供者違背信息審查、信息更正、異議處理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時,征信侵害行爲成立。司法實踐中(zhōng)通常有以下(xià)情形:一(yī)是征信機構未履行通知(zhī)、催收義務而上傳不良信用信息,違反法定程序,緻使信用主體(tǐ)産生(shēng)不良信用記錄。二是征信機構因過失将錯誤的不良信用信息報送至征信系統。三是案外(wài)人盜用、冒用信用主體(tǐ)的姓名辦理貸款、擔保業務,逾期未清償,信用信息提供者未履行合理審查義務。四是征信機構對已超過5年保存期限的不良信用記錄未及時進行删除。

在損害後果方面,對侵害信用權的損害結果進行認定時,要将侵害信用權所引緻的損失與信用本身的損失結合起來認定損害賠償的範圍。關于此類案件所造成的财産損失認定問題,筆者認爲,隻要信用主體(tǐ)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損失已經實際發生(shēng),均應獲得支持。損失不僅包括信用主體(tǐ)因錯誤征信報告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還包括信用主體(tǐ)爲後續更正錯誤信用信息所支出的費(fèi)用(交通費(fèi)、食宿費(fèi)以及爲訴訟所花費(fèi)的律師費(fèi)等)。關于此類案件是否賠償精神撫慰金以及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問題,筆者認爲,在新的立法或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個人信用的損害主要侵犯名譽權,應根據我(wǒ)(wǒ)國《民法典》第118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确定是否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對信用主體(t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應依照征信機構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等因素确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在今後的立法活動中(zhōng),有必要對信用權緻損所産生(shēng)的精神損害作适當放(fàng)寬解釋,同時細化精神損害賠償的适用标準。近年來,訴訟門檻和訴訟成本一(yī)再降低,但不可否認,訴訟仍是一(yī)件費(fèi)心費(fèi)力的工(gōng)程,是當事人“不得已而爲之”的最後一(yī)道維護自身權益的防線。對當事人進行适當的精神損害賠償,一(yī)方面,能夠體(tǐ)現我(wǒ)(wǒ)國《民法典》對人的終極關懷[13];另一(yī)方面,也能夠通過司法案例對征信機構起到一(yī)定的警醒作用,督促其審慎使用手中(zhōng)權力,盡到合理審查義務。

在因果關系方面,所謂“緻”生(shēng)損害,是指損害的發生(shēng)需與侵害信用權的行爲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即損害需因加害行爲而發生(shēng)(條件關聯),并具有相當性[14]。如何認定信用權遭受侵害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于确定當事人是否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至關重要。具體(tǐ)而言,第一(yī)步,先确定如果被告沒有實施導緻原告征信報告存在錯誤不良信用記錄的行爲,原告的信用評價是否仍會降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證明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第二步,根據常理判斷該行爲是否足以造成原告列舉的财産損失。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可以認定被告的侵害行爲與原告遭受的信用評價降低及财産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在主觀過錯方面,主要指侵權人實施違法行爲時所具有的主觀狀态,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表現形式。故意主要體(tǐ)現爲征信機構在形成錯誤征信報告之後怠于履行更正義務,這在司法實踐中(zhōng)比較容易識别和認定。值得注意的是過失狀态,對于過失認定的考量因素,王澤鑒[15]認爲,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爲法)在于合理分(fēn)配損害,對于過失的認定應采用客觀的标準。關于征信機構在此過程中(zhōng)是否存在過失,主要是審查其是否履行了審慎經營和合理審查義務。對此,應延續司法實踐中(zhōng)的做法,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征信機構舉證證明已經盡到審慎經營和合理審查義務,自身并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方面的主觀過錯。否則,應認定其在主觀方面存在過錯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我(wǒ)(wǒ)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 條對上述做法進行了立法确認,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五、結語


當前,信用權沒有作爲獨立的人格權被予以立法确認,但将信用權列入我(wǒ)(wǒ)國《民法典·人格權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保護,已是我(wǒ)(wǒ)國法治的重大(dà)進步。誠然如此,由于信用權自身的特殊性,個人征信侵權案件在司法實踐中(zhōng)仍存在侵權行爲和責任認定不明确等問題,“同案不同判”結果的出現,在一(yī)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的可預見性,容易對司法公正和權威造成減損,未來仍需要進一(yī)步通過立法規範或審判實踐予以解決。與此同時,在司法裁判過程中(zhōng),也要不斷加強類案檢索系統建設和裁判文書(shū)釋法說理,爲審判實踐提供确定性指引,在征信領域中(zhōng)實現看得見的正義。


①參見遼甯省朝陽市中(zhōng)級人民法院(2023)遼13民終273号民事判決書(shū);遼甯省朝陽市中(zhōng)級人民法院(2023)遼13民終1332号民事判決書(shū)。


參考文獻:

1]張建文,趙梓羽.侵害個人信用信息的民事責任[J].征信,2023(3):50-55.

[2]中(zhōng)央政法幹部學校民法教研室.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基本問題[M].北(běi)京:法律出版社,1958:128.

[3]程嘯.民法典編簒視野下(xià)的個人信息保護[J].中(zhōng)國法學,2019(4):38-43.

[4]高桂林,陳昊博.中(zhōng)國農村(cūn)金融法制創新研究[M].北(běi)京:中(zhōng)國法制出版社,2015:418.

[5]周某芳訴中(zhōng)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fēn)行名譽權糾紛案[J].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9):34-37.

[6]王新軍,趙竹青,劉昭伯,等.個人征信涉訴案件保證責任問題研究[J].征信,2021(8):59-67.

[7]張紅.民法典之名譽權立法論[J].東方法學,2020(1):68-82.

[8]姜愛茹.論個人信用權[J].征信,2021(1):34-40.

[9]石佳友.守成與創新的務實結合:《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人格權編(草案)》評析[J].比較法研究,2018(2):12-23.

[10]張繼紅.個人信用權益保護的司法困境及其解決之道:以個人信用權益糾紛的司法案例(2009—2017)爲研究對象[J].法學論壇,2018(3):138-148.

[11]時誠.個人信用信息上的利益結構及其民法保護[J].征信,2021(9):43-50.

[12]夏偉.信用權保護規則的刑民一(yī)體(tǐ)化構造[J].現代法學,2020(4):171-182.

[13]王利明.我(wǒ)(wǒ)國侵權責任法的體(tǐ)系構建:以救濟法爲中(zhōng)心的思考[J].中(zhōng)國法學,2008(4):3-15.

[14]王澤鑒.人格權法:法釋義學、比較法、案例研究[M].北(běi)京:北(běi)京大(dà)學出版社,2013:173.

[15]王澤鑒.侵權行爲[M].北(běi)京:北(běi)京大(dà)學出版社,2009: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