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4

“法律微課堂”系列第十六期|李聖瑤:無罪推定原則

一(yī)、無罪推定原則的概述

一(yī))無罪推定原則的含義

無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zhōng),任何一(yī)個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沒有經過司法程序,在最終判決爲有罪之前,都應該被推定爲無罪的人。

當代《牛津法律大(dà)辭典》将無罪推定定義爲: “普通法國家刑法的一(yī)項基本原則,大(dà)意是被指控的人必須被推定爲無罪,知(zhī)道或除非他本人承認或有無可懷疑的充足證據證明相反時爲止。”

二)無罪推定原則的起源與發展

1764 年 7 月,貝卡裏亞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zhōng)指出: “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爲罪犯,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的時候,根據法律他應當被看作無罪的人。”這正是無罪推定原則第一(yī)次被作爲一(yī)種思想原則提出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一(yī)次将無罪推定原則納入法律進行明确;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dà)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規定: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kāi)審判證明其有罪前應視爲無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首次被國際性文件認可。發展至今,世界許多國家都在憲法或憲法性文件及刑事訴訟法典中(zhōng)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

三)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決隻能由法院作出

法院掌握判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審判權,除法院外(wài)的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是否有罪的評判,隻有法院在經過合法、公正、有效的審判程序後,才能依法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

2、在法院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前,其應被推定爲無罪

在訴訟程序進行過程中(zhōng),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等均應先入爲主地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在被法院依法宣判認定有罪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隻是作爲一(yī)個普通的訴訟主體(tǐ)參與到偵查和訴訟過程中(zhōng),和其他訴訟主體(tǐ)一(yī)樣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3、舉證責任由控訴方承擔

控訴被告人犯罪的機關或個人應當承擔證明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實之責任。首先,由控訴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其次,該證明必須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fēn)的程度,即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使人達到内心确信;再次,敗訴的風險由控訴方來承擔。意即,不能因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而認爲其有罪。

四)無罪推定原則的衍生(shēng)規則

1、沉默權規則

還記得歐美和港台劇中(zhōng)的那句經典台詞“你有權利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每一(yī)句話(huà)都将作爲呈堂證供”嗎(ma)?

沉默權規則是指從公安機關偵查直至法院審判完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權保持沉默,不說話(huà)或者随時停止說話(huà),且其不會因爲不說話(huà)或者停止說話(huà)而遭受懲罰或者更重的指控或刑罰。因爲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被推定爲無罪,則無需發言來陳述自己的清白(bái)或交代自己的“罪行”。這是無罪推定在刑事訴訟中(zhōng)的具體(tǐ)運用與體(tǐ)現,也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權益的保障。

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控訴方提出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證據,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内容和程序上,均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否則該證據則不能被采納,更不能作爲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這樣做既可以避免偵查機關、控訴機關在收集證據時,采取一(yī)些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手段,也可以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遭受的指控都是建立在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基礎之上,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體(tǐ)現司法公正,增強司法權威。

3、疑罪從無規則

對案件的指控尚未完全排除合理懷疑,使人達不到内心确信的情況下(xià),則在判決結果上認定被告人無罪。在面對疑案時,是選擇錯判還是錯放(fàng),這涉及到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問題,按疑罪從無的規則,必然會放(fàng)縱一(yī)部分(fēn)真正的罪犯,但這樣可以避免冤枉任何一(yī)個好人,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價值體(tǐ)系,不侵犯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無罪推定原則在我(wǒ)(wǒ)國的發展

(一(yī))無罪推定原則的起源

在《尚書(shū)》中(zhōng)有這樣的記載:“宥過無大(dà),刑故無小(xiǎo)。罪疑惟輕,功唯惟重。與其殺不辜,甯失不經”。主要講述的是司法官員(yuán)甯可承擔失職的責任,也不能冤枉錯殺無罪之人。表現的是罪疑惟輕,疑罪從無的精神,這也是中(zhōng)國古代“慎刑”的由來。相較于國外(wài)無罪推定原則思想的發展,中(zhōng)國無罪推定思想的由來更加久遠,起源更早。

(二)無罪推定原則的在我(wǒ)(wǒ)國刑訴法中(zhōng)的體(tǐ)現

我(wǒ)(wǒ)國1996年修改的刑訴法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吸納了無罪推定的合理内涵,第140條、第162條第三款“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對疑罪從無作出了明确規定。這是我(wǒ)(wǒ)國首次将無罪推定原則的内涵吸納進刑訴法之中(zhōng),在此之後,我(wǒ)(wǒ)國法律雖未明确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但是對于疑罪從無原則進行了不斷地明确。現行刑訴法第200條第三款對疑罪從無原則再次進行了明确,并且對于控方的舉證證明标準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均進行了明确規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yuán)、檢察人員(yuán)、偵查人員(yuán)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yī)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fēn)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wài),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五條 對一(yī)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确實、充分(fēn)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确實、充分(fēn),應當符合以下(xià)條件:  

(一(yī))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wù)證、書(shū)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從司法實踐看,近五年的刑事無罪判決中(zhōng)疑罪從無的适用較爲顯著,可見我(wǒ)(wǒ)國雖然并無明确的無罪推定原則,但是在疑罪從無的落實上是值得贊許的。

三、我(wǒ)(wǒ)國無罪推定原則的不足與完善

(一(yī))我(wǒ)(wǒ)國無罪推定原則的不足

1.沉默權制度的缺失

我(wǒ)(wǒ)國刑訴法第120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yuán)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雖然該條規定中(zhōng)指出“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犯罪嫌疑人又(yòu)拒絕回答的權力,但是這依然與沉默權的規定相悖。沉默權則是指犯罪嫌疑人可以對所有問題保持沉默,無需陳述自己有罪或無罪。無罪推定原則的初衷就是通過設定合理的權利義務,來平衡控辯雙方本身不甚對等的訴訟地位,在犯罪追查和人權保障中(zhōng)盡力設定平衡點,以求達到最大(dà)力度的公正。但我(wǒ)(wǒ)國沉默權的缺失,将這種平衡打破,辯方的權利難以實現,控方的權利難以得到有限制約。

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難以較好貫徹

我(wǒ)(wǒ)國在大(dà)案要案上難以堅定的堅持“不得采用酷刑和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的原則,例如:長時間短間隔的連續訊問,夜晚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突擊訊問等。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後往往就處于公安機關全面的控制之下(xià),很難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不受侵害。

3.“疑罪從無”原則難以有效實施

處于網絡高速發展的時代,社會輿論有時會對司法審理産生(shēng)重要的影響,甚至可以決定審判的結果。國家政策往往也會對司法系統産生(shēng)重要影響,如“嚴打”期間,對于大(dà)多數重大(dà)刑事案件幾乎都是一(yī)個模式:立案,快速收集證據,一(yī)審簡單審,二審書(shū)面審,甚至很快進入死刑複核程序。在近幾年被平反的冤案中(zhōng)可以發現,這種模式往往存在大(dà)量非法證據,并且這樣一(yī)個辦案流程本身就嚴重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的相關理論。

綜上所述,在我(wǒ)(wǒ)國的司法實踐中(zhōng),無罪推定原則的一(yī)些基本内容及規則較難得到深層次的貫徹,尤其是在重案要案上,來自輿論的壓力、政策的壓力等等,導緻特案特辦,很多法律的相關規定往往會形同虛設,尤其是涉及到無罪推定原則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方面時更爲突出。

(二)我(wǒ)(wǒ)國無罪推定原則的完善建議

1、合理限度的沉默權

聯合國關于《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者認罪”這一(yī)國際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準,我(wǒ)(wǒ)國在正式加入該公約時未對該條款聲明保留。可以認爲我(wǒ)(wǒ)國政府實際上承認了這一(yī)條款所載的内容,即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但是結合我(wǒ)(wǒ)國司法現狀,如果依照無罪推定原則給予犯罪嫌疑人最大(dà)限度的沉默權無疑會給案件的偵破帶來相當的阻力,很容易造成案件的大(dà)量堆積,有損司法執法權威。但若是摒棄沉默權,則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綜合考量,我(wǒ)(wǒ)國立法應該考慮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yī)定限度的“沉默權”,但關于限度的制定則需要更多的研究。

2、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司法實踐中(zhōng),不乏非法證據的存在,但是并非所有的非法證據均會予以排除,有些對非法證據的申訴得不到公檢法部門的認可,也即被認定爲定案的證據,這對犯罪嫌疑人是一(yī)種極大(dà)的不公,極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如聶樹(shù)斌案),雖然冤案平反後再次體(tǐ)現出司法的公正,但是遲來的正義并非真正的正義,冤案不僅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各種權益,對于司法權威也是一(yī)種極大(dà)的損害。

3、考慮從憲法角度推動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作爲保障人權的基本标準之一(yī),同時該原則也是聯合國人權公約所明确規定的,和每位公民有着息息相關的利益,而且已經被世界上很多國家将該原則寫入憲法,從國家層面上來确認該無罪推定原則。我(wǒ)(wǒ)國作爲《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合約國,從憲法角度去(qù)推動無罪推定原則是我(wǒ)(wǒ)國進一(yī)步推動全面人權保護的必經之路。



參考資(zī)料:

1、張令傑、張弢、王敏遠:《論無罪推定原則》載《法學研究》1991年第4期。

2、貝卡裏亞:《論犯罪與刑罰》,中(zhōng)國大(dà)百科全書(shū)出版社,1999年版。

3、趙菲莎,李楠:《論我(wǒ)(wǒ)國的無罪推定原則》,載《法學研究》2007年第10期。

4、陳光中(zhōng)、張佳華、肖沛權:《論無罪推定原則及其在中(zhōng)國的适用》,載《法學雜(zá)志(zhì)》2013年第10期。